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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物配伍的“十八反”和“十九畏”原则

作者:岐伯文化交流中心

药物配伍的“十八反”和“十九畏”原则,是中医在长期临床实践中总结出的重要经验,用于指导药物的合理配伍,以避免产生毒性反应或副作用。


药物配伍的“十八反”内容是中国古代医家对药物性能的一种尝试和总结,主要涉及一些药物在配伍使用时可能产生的毒性或副作用,被视为配伍禁忌。这些禁忌被总结为“十八反歌”,最早见于张子和的《儒门事亲》。其内容具体如下:

“十八反歌”的口诀是:“本草明言十八反,半蒌贝蔹芨攻乌,藻戟遂芫俱战草,诸参辛芍叛藜芦。”这里详细说明了十八种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:

1. 甘草反大戟、芫花、甘遂、海藻。甘草是一种常用的调和药物,但与大戟、芫花、甘遂、海藻等药物配伍时,可能会产生不良反应。

2. 乌头(包括川乌、草乌、附子)反贝母(川贝母、浙贝母)、瓜蒌、半夏、白蔹、白芨。乌头类药物具有祛风除湿、温经止痛的功效,但与上述药物配伍时,可能会产生毒性反应。

3. 藜芦反人参、西洋参、丹参、沙参(南沙参、北沙参)、苦参、玄参、细辛、芍药(白芍、赤芍)。藜芦是一种具有涌吐风痰、杀虫作用的药物,但与上述药物配伍时,可能会降低疗效或产生毒性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尽管存在上述的配伍禁忌,但在实际临床应用中,有些医家也会根据病情需要,适当使用反药,以达到治疗目的。然而,这需要医生具备深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,因此不建议患者自行使用反药。

此外,“十八反”的配伍禁忌并非绝对,因为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,如药物剂量、炮制方法、配伍比例等。因此,在临床应用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谨慎使用反药。


“十九畏”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:硫黄畏朴硝,水银畏砒霜,狼毒畏密陀僧,巴豆畏牵牛,丁香畏郁金,川乌、草乌畏犀角,牙硝畏三棱,官桂畏石脂,人参畏五灵脂。这些药物之间的畏忌关系,主要是由于它们的性味、功效或所含化学成分等方面存在相互冲突或制约的情况,若同用则可能产生不良反应或降低药效。

具体来说,如硫黄与朴硝(即芒硝的粗制品)同用,可能会产生剧烈的化学反应,导致药效丧失或产生有害物质;水银与砒霜均为剧毒药物,同用则毒性倍增,极易导致中毒甚至死亡;狼毒与密陀僧同用,可能会降低彼此的药效或产生不良反应;巴豆与牵牛子均具有较强的泻下作用,同用则可能导致泻下过度,损伤正气;丁香与郁金同用,可能会产生配伍禁忌,影响药效的发挥;川乌、草乌与犀角同用,则可能因药性相反而产生不良反应;牙硝与三棱同用,可能会降低三棱的破血行气作用;官桂(即肉桂)与石脂同用,则可能因药性相反而影响温阳散寒的效果;人参与五灵脂同用,则可能因五灵脂的破血作用而降低人参的补气效果。

需要注意的是,“十九畏”原则并非绝对的配伍禁忌,有些药物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或经过适当的炮制处理后,也可能同用而不会产生不良反应。然而,由于药物配伍的复杂性和安全性考虑,临床上一般仍遵循“十九畏”原则进行药物配伍。同时,随着中医药学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,对于“十九畏”原则的认识和应用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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